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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博体育 - 官方体育投注平台 足球·篮球·电竞一站式服务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度驻苏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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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6-02-26 09:4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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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联合制发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通知印发,以下简称《办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日常审批管理与年检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08〕299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2011年度驻苏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驻苏中央预算单位截止2011年12月31日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含所属非法人机构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备案管理类的零余额账户、贷转存账户、保证金账户、定期存款账户、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公务卡账户、通知存款账户、协定存款账户等)。
非系统性驻苏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年检,直接报送我办办理;系统性驻苏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年检,先由省级主管部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及本通知要求预审并汇总所属下级单位的年检资料,再报送我办办理。
驻苏中央预算单位应于2012年1月31日之前,将银行账户年检资料报送我办。
(一)《2011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即“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预算单位版]”导出的年检申请表,以下简称《年检申请表》),并附txt格式的电子文档。
(二)《驻苏中央预算单位2011年度银行账户年检承诺书》(见附件,以下简称《年检承诺书》)。
《年检承诺书》填写要清晰、准确。《年检承诺书》年检账户排序必须与《年检申请表》及其电子文档中的年检账户排序一致。年检账户排序要求:先排列审批管理类账户,如基本账户、基建账户、收入汇缴账户、其他存款账户、房改类账户、党费工会账户等;后排列备案管理类账户,如零余额账户、贷转存账户、保证金账户、定期存款账户等。《年检承诺书》中的会计报表合计数,是指资产负债表、基建报表和工会报表的银行存款金额之和。报表合计数与实际存款数如有差异,应将差异的原因及构成情况在“备注”栏中作说明,或单独作书面说明。
《年检申请表》及其电子文档和《年检承诺书》中的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应根据已申报备案的账户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填写。如有差异,应在年检之前补办备案变更或审批变更手续。
(三)2011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基建报表和工会报表,2011年12月31日银行对账单复印件(包括定期存单复印件)。
报送的银行对账单装订排序必须与《年检申请表》及其电子文档、《年检承诺书》的年检账户排序一致,并在对账单右上角标明在《年检申请表》上的账户序号,标注账户类别和用途。
银行对账单复印件开户银行印鉴复印不清晰的,需补盖开户行印鉴章或在旁边填写清楚补盖申报单位财务章。《年检申请表》及其电子文档和《年检承诺书》中的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应与银行对账单的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一致。对不一致的,如果是因为银行机构撤并、升级等原因造成的,需报送备案变更资料(包括电子文档);如果是因为变更开户行造成的,则需履行审批手续。
上述报送的年检资料必须按照以下排序装订:《年检申请表》、《年检承诺书》及相关情况说明、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所有上报资料都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一)为提高2011年度驻苏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成效,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各预算单位务必做好年检前的备案管理工作:
1、对已开设仍未备案的账户(包括备案管理类的账户,下同),应在报送年检资料之前将有关开立备案资料报送我办办理备案手续。
2、对2010年度年检结论中审核为合格的,但在2011年度已到期的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以及贷转存、保证金等账户,应在报送年检资料的同时一并报送有关撤销备案资料。
3、请各预算单位结合2011年度年检申报工作,认真清理已报备案的信息是否准确和规范。例如:对于开户职能部门,除个别单位外(如地震台),一般应为单位的财务部门或办公室,而不应是单位全称;对于开户银行,除地区性银行外(如南京银行鸡鸣寺支行),排序应是行名、地区、分支机构(如中国建设银行南京中山北路支行)。备案信息主要包括:单位名称、银行户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开户职能部门、账户用途、账户类别、账户有效期等。请各预算单位将备案申请表与批复书和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确保备案资料准确。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
·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关于开展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39号--关于对《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中的部分条目进行调整的公告
·海关总署、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公告第52号--调整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收缓税利息适用利息率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等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留购展品免征进口关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明确边境小额贸易进口实施反倾销措施保障措施商品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
·财政部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新疆天牧蓄产品贸易中心进口智能温室设备税收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加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