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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博体育 - 官方体育投注平台 足球·篮球·电竞一站式服务哪些情况可退款且不用付违约金?
- 作者:小编
- 发布时间:2025-09-02 18: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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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进步,人们对健身的需求逐渐“热辣滚烫”。但“办卡容易退卡难”已经成为制约健身行业发展的老大难问题。办卡时,商家承诺各种优惠,可是一旦遇到纠纷,退卡退款就成了麻烦事。
“整个维权过程对我来说,挺煎熬的。”说起自己健身卡的退款经历,上海市民陈女士向记者感叹道。她曾花费8.4万元在一家健身机构购买私教课,后因腰椎间盘突出不能继续健身,找机构退款时,被要求扣除近3万元违约金(含手续费)。
2023年7月,陈女士送孩子上游泳班间隙,溜达进一家名为××体育的健身机构。一名教练热情地邀请她体验拳击健身课,并为其免费检测身体数据,称通过拳击训练可以达到更好的身体状态。
看教练说得头头是道,体验课感觉也不错,陈女士于2023年7月27日和××体育签订《定制化私人教练课程协议》,购买100节定制化拳击课,价格6.5万元,优惠2万元,合同金额4.5万元。合同中备注“特惠课程,不可退课”。
上了几节拳击健身课后,教练告诉她需要加强肌肉训练,建议购买定制化常规课。2023年8月11日,陈女士再次与××体育签订《定制化私人教练课程协议》,购买100节定制化常规课,价格6.5万元,优惠2.6万元,合同金额3.9万元。合同中同样备注“特惠课程,不可退课”。
半个月两次共计花8.4万元购买健身课程,陈女士形容当时教练说得“天花乱坠”,自己便“脑子一热”签了协议。
“我曾于2018年8月做过腰椎间盘突出手术治疗,报拳击课时,我特意向教练提过此事,教练说没问题,不影响。”陈女士告诉记者。可实际上,拳击课没上多久,她便感觉腰部不适,随后到医院进行检查。2023年9月,医院出具诊断结果:腰椎间盘突出,建议避免剧烈体育运动(含器械健身等)。
陈女士拿着医院诊断结果找机构协商退款,对方先是建议她办理停课手续,见她态度坚决,又指出她因自身原因解除合同构成违约,需按照协议约定承担总金额5%的手续费和30%的违约金,共计29400元。
“这太不公平了。”陈女士认为,机构以格式合同制定那么高的手续费和违约金,明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数次沟通无果,陈女士将××体育起诉到长宁区法院,请求退还剩余未消费的金额全款75810元。
“协议里写得明明白白,‘特惠课程,不可退课’,包括违约金条款,她在协议上签字,就说明是认可这些内容的。”××体育负责人王先生说,健身行业是服务行业,提供服务需要管理成本,包括员工工资、教练提成、门店运营成本,还有一些其他支出,所以才设定违约金和手续费。
据了解,本案一开始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制进行审理。其间,因涉案健身场馆变更了运营主体,陈女士向法院提交了补充证据。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体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75810元。
本案承办法官丁宁介绍说,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定制化私人教练课程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金和手续费。
合议庭审理认为,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后,消费者身体健康等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的,经与经营者协商不成,要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应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因自身身体不适确实不再适宜继续履行涉案私教课程协议,有医疗机构的专业建议,故原告的解约行为系有合理原因,不构成违约。”丁宁说。
在丁宁看来,实践中,不少健身机构的会员协议中都有“身体健康原因仅能暂停课程”等不合理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使得消费者退款权利难以保障,也制约了健身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案裁判明确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属于健身消费合同的基础条件,消费者身体健康状况发生了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的,消费者要求解约系具有合理原因,不构成违约,不应适用协议中约定的违约条款。”丁宁说。
判决生效后,××体育很快履行了判决义务。“法律是公正的,我们尊重法院的判决。”王先生说,他们在法院判决后不再采用此前的经营方式,而是按照体育馆收费标准按次收费。
2023年2月13日,小李为健身向某健身房缴纳1998元办理年卡。同年3月5日,小李与健身房签订《私人教练聘用合约》。同年4月28日,小李在与教练小周的微信聊天记录中陈述“我这边好像剩余的次数不多了,节后续一下吧”表达续课意愿。同年5月5日,小李通过扫码支付续课费用36000元,总次数为100节课。同年5月6日,小李上了一次续课。
2023年5月6日,小李将某团购平台查询价格(13节320元,36节280元)通过微信发送给教练小周,与小周沟通私教课程价格。小李觉得课程费用过高,表示不想继续使用健身私教课。之后,小李明确向健身房提出退费,健身房也明确承诺愿意退费,但需要扣除20%手续费,小李对健身房扣除20%表示不认可。最终双方协商无果。
随后,小李诉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并退还剩余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小李与健身房签订的《私人教练聘用合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签订《私人教练聘用合约》后,小李在健身房处健身训练。私教课即将上完时,小李向某健身房表达续课意愿,随后缴纳了续费课程费36000元,且在缴费后上了一次课,可见,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的续费合约,但小李实际已经在履行续课合约,双方构成了真实、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
关于解除合同关系。小李与健身房未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截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之时,双方亦未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故本案不符合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小李对其所主张的某健身房侵犯其知情权、选择权的行为均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亦不存在健身房违约的情形。但因健身服务合同有别于普通的服务合同,强调双方间的信任基础,其履行较为注重消费者个人的体验和效果,教练的专业技能、服务水平会对服务效果产生直接影响,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在小李明确表示不愿意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涉案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之规定,本案合同关系应予解除为宜。同时,健身房从未拒绝为小李提供健身服务,小李未享受全部健身服务、提出退款主要是小李自身原因所致,故小李作为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小李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故本院认定《私人教练聘用合约》及续课服务合同关系自起诉状副本送达某健身房时解除。
关于退还服务费,综合合同履行情况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酌定小李承担剩余服务费用总额30%的违约责任,故健身房应退还剩余服务费总额的70%。本案中,健身房不存在违约的情形,小李主张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在规定合同的一般法定解除权的基础上,还规定了某些典型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法律之所以赋予此类合同的当事人以任意解除权,是因为在此类合同中,信赖构成了合同订立的重要基础之一,当事人之间信赖的丧失必然会对合同履行造成不利影响,则合同目的的实现也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消费者与经营者订立服务合同是基于对特定经营者的信赖,一旦这种信赖关系破裂,强制要求双方继续履行,极有可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王某与某健身中心签订《健身服务合同》一份,约定健身地点为距离王某家旁边步行五分钟路程的该健身中心某分店。后健身中心因经营需要,将该分店与另一门店合并,并告知会员,该分店的会员可选择区域内任一分店继续接受健身服务。王某认为,当初在该分店办卡即考虑到走路即可到,能最大程度的督促自己去健身房,现在更换的门店最近的也要开车到达,影响自己的健身积极性,故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剩余会费。健身中心则认为,更换门店并未损害会员权益,且合同明确约定合同正常履行情况下,会员不得单方提前解除合同,故不同意原告诉请。
合同履行地系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服务地点的变更系对合同主要条款的变更,应双方协商一致方有约束力。合同对履行地点有明确约定的,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对该条款有所预期,健身地点的变更会影响消费者健身积极性,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消费者据此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健身房退还剩余会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刘某与某健身中心签订《私教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由教练李某作为刘某的私教,并为刘某制定个人健身计划,健身中心可视情况更换教练。后教练李某辞职,刘某不满意健身中心为其更换的教练,并认为健身中心未向其说明可更换教练的条款,据此主张解除合同,退还会费。健身中心则认为,其有大量有资质的健身教练,合同明确约定了可更换教练,刘某作为成年人,有义务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核合同可以继续履行,故不同意刘某的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基于信赖与经营者订立的私教健身合同,是建立在消费者对私教教练的个人能力、经验以及经营者的信誉、环境等信赖基础之上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无法强制履行。刘某因聘请的私教辞职且不满意更换后教练提供的服务,双方已不存在继续履行私教合同的信赖基础,故法院对刘某的诉请予以支持。
在私教合同履行中,消费者向健身房支付的合同对价并非普通的、可替代的健身服务,而是协议约定的特定教练提供的特定健身服务,原则上具有不可替代性。合同虽约定健身房可视情况更换教练,但并未就此限制或排除消费者的法定合同解除权,在双方对更换的私教不能达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消费者有权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主张解除权。
金某为学习肚皮舞与某健身中心签订《健身服务合同》一份。签订协议时,健身中心承诺其有肚皮舞课程并配备专业老师,实际履行过程中,金某发现该老师系教民族舞,且肚皮舞课程因人数不足未开班,故金某主张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会费。健身中心辩称,其聘请的肚皮舞老师系专业老师,且签订协议时其提供的课表上课程名称为肚皮舞和民族舞,金某对此明知,因专业认知的不同主张解除合同,其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被告可以提供多种健身课程,但是原告签订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学习肚皮舞,现原告对肚皮舞的课程不满意,直接导致了其加入会员的目的不能实现,也是一种资源的浪费,故支持原告的诉请。
实践中,签订合同时健身房出具的课程表、作出的承诺可能存在与实际不符的情况,如承诺的课程因人数不足实际并未开设,有游泳课程实际没有游泳设施,健身老师实际并未具备承诺的资质等,在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依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主张解除合同、退还剩余会费。
货比三家 选择2-3家自己心仪、营业执照齐全且消防等资质齐全的健身房,并通过实地考察的方式,详细了解健身房环境、设备、经营状况、信誉、服务等情况,择优选择满意的健身房。
签订合同 签订纸质合同需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要特别注意健身卡使用期限、门店使用范围、健身器材使用、退费退卡、违约责任等条款。若发现不合理的,应及时沟通修改。千万不能局限于微信或电话沟通后,不看合同细则或不签署合同的情况下,付款购买健身卡服务。
及时补充条款 承诺的优惠或赠送的服务,以及健身机构门店关闭需更改到其他门店或健身教练离职等情况都应及时补充或修改合同条款,明确新的门店地址、新的健身教练及剩余课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留存纸质证据 避免日后出现纠纷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要收好纸质合同及付款凭证,便于消费维权。部分消费者会通过微信或支付宝直接转账至销售的私人账户,千万注意应转账至健身机构账户,便于日后出现纠纷证明其是消费行为而不是私人转账行为。
理性消费 健身卡期限越长,赠送的套餐或优惠力度更大,部分消费者会选择一次性购买2年甚至更久的健身卡服务。
在此提醒消费者,不要为了优惠而冲动消费,应当综合考虑、谨慎选择、理性消费。同时,要了解在有效期届满后,若会员卡内还有剩余消费额度,是否能够延期等相关信息。 综合法治日报等返回搜狐,查看更多